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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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16:59:08    共18页      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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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doc
文档介绍:
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如省级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使用xx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主城四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xx区、xx县、xx县、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县)财政。

xx区、经济区等开发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市级项目管理审批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执收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信息。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告知函》进行核准并开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非税收入征管流程进行缴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由执收单位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条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核实报验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

对违反规划许可文件增加的建筑面积,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缴费建设项目因规划许可文件变更等情形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可向原执收单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程序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程序记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法定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家政服务。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七)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免征配套费情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要求擅自减免的行政乱作为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已享受免征政策的建设项目,若项目性质(功能)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成后擅自改变原建设用途的,应当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建设单位愿意投资建设其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且工程建设费用大于该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后依据相关协议移交政府的,本着互利共赢、政企共建、服务项目、方便市民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用于配套该项目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规程规范、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国土、规划、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并依法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施工期限等内容,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建设内容,不得违反相关合同约定降低施工质量标准。

未按相关规划、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范标准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xx区、xx县、xx县、xx县、xx区、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

最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参考 为理顺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内容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和中小学校舍建设费等9项收费合并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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