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异议书-破产债权异议书格式

上传者:魔幻扯蚂蚁
2022-04-02 13:46:44    共35页      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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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异议书|破产债权异议书格式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下面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破产债权异议书格式,供大家参考选择。

破产债权异议书格式申报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市**区市南路57号(**国际大厦)申报债权事项及金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645,179,246.38元。

具体如下。

一、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债权合计 640,870,113.77元。

二、电费债权3,420,863.61元。

三、房屋租金及利息债权合计854,392.00元。

四、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债权合计33,877.00元。

事实及理由一、关于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部分(一)主债权形成过程1、第一笔委托贷款2015年3月10日,**集团与**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4800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9,8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 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即人民法院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日),扣减以物抵债(详见下文)金额后其拖欠**集团本金余额105,305,794.47元、利息18,117,000.00元、逾期罚息43,967,606.24元、复利15,688,646.88元,合计185,102,388.02元。

2、第二笔委托贷款2015年3月11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6393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21,2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2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21,200.00万元、利息2,673,998.66元、逾期罚息78,069,000.00元、复利16,879,929.78元,合计 309,622,928.44元。

3、第三笔委托贷款2015年3月16日,**集团与中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1500000038392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附件),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向中盟公司发放了10,000.00万元的贷款,年利率9%,逾期罚息利率与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13.5%),期限1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中盟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向**集团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19日,其拖欠**集团本金10,000.00万元、利息1,375,000.00元、逾期罚息36,675,000.00元、复利8,094,797.31元,合计146,144,797.31元。

(二)担保情况2015年3月9日,**集团与中盟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 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质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中盟公司持有的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编号为(庐)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9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设备,登记情况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056504002015013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5年3月9日,**集团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何家小岭硫铁矿(证号 C34000029086120033849)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的采矿范围及将要办理新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

2016年3月10日,**集团与韦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保证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6年3月16日,**集团与无锡中远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亿元,抵押担保范围为5.1亿元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物为无锡中远公司持有的**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登记情况为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川工商达字)股权登记设字【2016】第00001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截至黔南州中院于2018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中盟公司破产重整之日,扣除中盟公司与**集团于2016年7月19 日协商以物抵债偿还的金额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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