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上传者:辛勤扯花卷
2021-09-29 09:21:56    共19页      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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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doc
文档介绍: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即。

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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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

四化。

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 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

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

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

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

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

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

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

五、干部交流的纪律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

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

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 规定以外的费用。

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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