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例文

上传者:百合执着
2020-12-17 16:12:47    共32页      59.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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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例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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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例文第一篇。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例文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范文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

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

“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

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

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 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

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

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第二篇。

三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1.发生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进行责任查究时。

二、邮政企业或邮储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专业部 门通报情况。

(一)金库、邮储网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频次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

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

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

(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

(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审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本行及辖属机构邮政金融业务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工作底稿、稽查报告书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者未及时将二类和代理网点审计情况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三)对审计(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隐患、漏洞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者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没有复查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稽查机构及时报告重大违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案件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的。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测试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或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四)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级检查部门对下级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资金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回单、领导对整改建议的批示等。

安全检查情况互通(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3.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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