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调研报告3篇

上传者:饱满与小鸭子
2023-01-11 16:20:46    共29页      48.50Kb
认领文档
手机打开
马上扫一扫
手机打开
随时查看

继续免费阅读全文
  不看了,直接下载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3篇.doc
文档介绍: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3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

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疫情防控调研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选择。

疫情防控调研报告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 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

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

《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 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

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

医。

轻。

防。

,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

哨位。

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

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

漏报。

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

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

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

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存在漏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PARTTWO对策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

将传染 防治法纳...
内容来自快快文档网www.kknnh.com转载请标明出处